“公诉人有证据要出示吗?”
陈立军看向公诉人席位问道。
“有。”
公诉人点头,直接出示证据。
这案子的证据,那是相当简单。
主要还是这群偷瓜老灯都太肆无忌惮,太目无法纪了。
他们压根儿就没想着遮掩。
完全就是光明正大地去“偷”和“抢”。
都不是在监控的眼皮子地下,毫无遮挡了,他们甚至都能当着被害人的面强行拿走人家的瓜。
那你说,就这种情况,还怕没证据?
随随便便把监控视频拿出来,那就是铁证!
赵刚他们家承包了那么大的南瓜地,自然是装了监控的,把一切都拍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还带声音。
至于聚众冲击郭嘉机观那个案子,派出所也有监控。
还有几个民警出庭作证。
现场吃瓜群众也有几个愿意来作证。
这下,物证人证都有了。
证据链轻轻松松完善。
............
“被告方,对证据有什么要说的吗?”
陈立军看向被告席位。
几个律师都沉默了。
说什么?
本就不乐观的局面,因为傻逼老灯的愚蠢行为,更加雪上加霜。
这还咋说啊?
不如投降呗。
“干啥?说话啊你倒是,我花钱请你来当吉祥物来了?”
“快说话,反驳他!”
“废物点心,花那么多钱请你来,一点用都没有,还不如我自己上。”
“你说句话啊,别装傻!”
“......”
这是请了律师的,都在一个劲儿地催促律师赶紧开口。
还有几个没有请律师,准备自己辩护的,更是牛逼轰轰吊炸天。
“不知道不清楚不懂!这些都什么,我根本就看不懂!”
“我老了,我脑子不好使了,你们别拿这东西来糊弄我,我什么都看不懂!”
“那乌漆墨黑的,稍微远一点,是人是鬼都分不清,你凭什么说那是我?”
“我反正不懂,你们别欺负老年人!”
“......”
于是庭审再次变成菜市场。
那是一片混乱啊。
陈立军头都大了,一个头两个大。
难搞。
好不容易,终于让场面平静下来,辩方律师中的陈泽阳属于是赶鸭子上架,硬着头皮开始辩护。
“我放当事人王顺安,承认犯下盗窃罪......”
“嗯?你放你娘的狗臭屁!我什么时候盗窃了?你到底是哪头的啊?你是不是收对面黑钱了你!?”
陈泽阳刚开了个口,就遭到王顺安的痛骂。
陈泽阳:......
还是法官敲响法槌,制止了王顺安的骂街。
陈泽阳才得以继续。
............
“我方当事人承认犯下盗窃罪,但并不成立抢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首先说抢夺罪,当时我方当事人确实遭到了被害人一家的阻拦,但他们只是言语劝阻,态度并非特别强烈。”
“而我方当事人是一个年事已高的老人,对于法律意识淡薄,并不能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何等性质。”
“因此他当着被害人一家的面拿走南瓜的行为,并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为抢夺罪,而是更倾向于......光明正大的盗窃。”
这话说出口,陈泽阳自己都有点脸红了。
“光明正大的盗窃”,听听这叫什么话。
结果也是毫无例外地遭到了公诉人的反驳。
“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体必须为公私财物,这一点被告人的行为显然符合。”
“其次是抢夺行为是公开实施的,也就是在被害人知晓的情况下进行抢夺行为。”
“被告人与X日晚,便是在被害人一家面前,当着他们的面,公然拿走南瓜,符合这个要件。”
“最后便是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入刑标准,或者多次抢夺。”
“本案中,王福奎,王顺安,朱大山等18人,既抢夺金额较大的财物,也实施了多次抢夺。”
“而另外6名被告人,金额虽然没有达到标准,但次数却是多次。”
“因此,被告人都成立抢夺罪!”
公诉人围绕抢夺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据理力争,很轻易便将陈泽阳的辩护驳倒了。
............
但陈泽阳还是不死心。
继续努力。
只可惜收效甚微。
抢夺罪这个“阵地”,算是失去了。
他紧接着转战“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方当事人在观上确实对被害人的瓜田以及田地里的南瓜造成损害,但这并非故意的。”
“当时是晚上,光线昏暗,可视度很差。”
“再加上我方当事人患有白内障,青光眼等眼睛疾病,视力不好,尤其是晚上,更加看不清。”
“所以我方当事人破坏财物的行为,完全是无意的。”
“我方当事人愿意照价赔偿,毁坏多少钱的财物,就赔偿多少钱,也愿意向被害者表达歉意,但他的行为,并不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陈泽阳还算是挺有韧性的。
抢夺罪失败了。
就换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辩护。
但公诉人显然不会让他成功。
还是老招数,
围绕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来辩论。
将王顺安的行为进行拆解,分析,完全可以跟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
这不就是妥妥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么?
陈泽阳多番努力,却也是无力回天。
实在是性质太恶劣了。
如果一开始,王顺安没有拒绝认罪,而是态度好一点,承认下来,在否认一些。
那情况肯定会不一样。
可现在......
说多了都是泪。
而这时,公诉人的大招,突然砸了下来。
“被害人还不是简单的个人犯罪,他们人数众多,光达到刑事标准就有24人,如此大规模的偷瓜行为,本院有理由认为,这是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体犯罪活动!”
公诉人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回响。
一人犯罪,那叫犯罪分子。
多人犯罪,那特么叫犯罪团伙!
分子,和团伙,这完全是两个概念。
团伙犯案,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性质更加恶劣,自然的,刑法也会偏重。
显然,公诉人也是对偷瓜老灯的无耻行为感到难以接受。
直接放大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