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错小说网 > 其他小说 > 我让你开出租,没让你千里追凶! > 第四百一十三章 个人作风问题
    他可不愿意束手束脚,那样做律师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他家里还放了很多的杂志与报纸,报纸上的报导都是与社会问题有关。

    他对病态社会的关注是异常仔细的。

    无论如何,结案陈词的一天终究还是到来了。

    普通法院

    法庭的气氛在现在看来是异常严肃的,陪审团早已经准备洗耳恭听,倾听控辩双方的结案陈词。

    经过一阵的开庭仪式,所有人都坐了下来。

    诺曼身在其中,包括珍妮特,不过她就显得很奇怪了,将自己包裹着,隐藏在法庭的某处角落里,她今天来不是为了别人,而是为了辛胡可。

    她要亲眼看着这位外聘检控官的失败时刻,她很清楚,这宗案件是谁处于弱势状态。

    法官:“主控官,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辛胡可站了起来,扶着两边的衣领,带有讽刺意味的笑容看着布朗: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本案是一宗极度冷血,极度自私的诈骗案件。相信自开庭审讯以来,有份参与该案件的每一个审讯环节的人来说,绝对不是一个愉快的经历。

    在这几天的时间里,我们分明看到了一个投机分子的多种不法行为。

    首先他因为抄袭了多项著作,用来拼凑成一本所谓的教义,看起来很有哲学,其实根本就是一个宗教混合体,他还取了一个可笑的名字“新宗教”。

    居然起了这么一个名字,我宗教不要面子的嘛?本案的被

    告,他根本就对宗教一无所知,却用了很巧妙的方法,使大量的信徒归纳在“新宗教”里。

    他为了令教徒相信他无所不能的能力,相信他是神的代言人,竟然不惜在所谓的“圣水”里加入令人亢奋的精神药物。

    这种药物具有成瘾性,稍微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这种药物如果长期服用,很容易会产生幻觉与妄想,甚至会引发精神病。

    但是,本案的被告压根就没有理会过这些药物的副作用,为了方便他统治教徒,他不惜牺牲他人的健康为手段,罔顾他人的生命安全,最后这些忠于他的教徒全部精神失常。

    到目前为止,他们仍然在圣玛丽精神病院接受治疗,能否康复仍然是一个问题;如果说到罪行,用精神药物毒害他人已经算仁慈了,被告更因为贪图女教徒的美色。

    对她们用催眠水,引诱她们,并且与她们发生性行为,事后竟然还教唆这些女教徒从事买卖活动,余后所赚取的金钱居然一个不留地贡献给教会,这种行为简直是令人发指!

    在控方传召的证人中,已经明确地指出,精神科药物是被告从医院渠道采购得到,教唆女信徒从事买卖活动也是被告主使,很明显所有的事情被告全部知情。

    并且每一件事都有份参与。现在这些女信徒大部分已经精神失常,康复的还在调理阶段,仍然在接受着心理辅导,还有一件事我希望你

    们记住。

    自从被告被逮捕以后,就发生了大量的恐怖袭击事件,这一些人不怕死,行为极端,逻辑方面更是不可思议,很明显是被告所引起的。

    一个走歪路的宗教组织就等于一个社会的毒瘤,存在的时间越长,毒素就会渗透进社会的各个阶层,形成巨大的破坏力!这样的冒牌宗教是不应该存在的。

    最后一件事,我希望你们明白,被告已经买了飞往苏黎世的头等机票,如果他这一次可以顺利离开这个国家,他就会去其他国家继续祸害同一类型的人群。

    我们以后想要再起诉他就会显得异常艰难。我们是否应该放过一个不学无术,投机取巧的冒牌教主呢?这方面请你们好好思考这个问题。

    在综合控方所提供的种种证据情况下,在这里我恳请各位陪审员判被告涉嫌诈骗、非法敛财、滥用精神药物、教唆从事买卖活动、破坏社会良好秩序等五项罪名成立!谢谢!”

    陪审团纷纷交头接耳,似乎对控方的结案陈词有很多疑惑的地方。

    法官:“辩方律师,你可以开始结案陈词。”

    亚拉迟疑了几秒钟才站起来,弯着腰,随后站直了身子:

    “法官大人,各位陪审员,首先我很赞成控方所说的,一个不健康的宗教团体存在一个社会的秩序里犹如一颗毒瘤那样,毒瘤一旦破裂,那些毒素足以摧毁这个社会一切的秩序。

    但是我想指出的是,”新宗

    教“究竟是不是控方所说的那颗毒瘤呢?答案是否定的。为什么?因为没有确实的证据指出“新宗教”是非法的。诈骗?

    所有的教徒都是自愿加入教会,并且虔诚受教,自愿捐赠金钱作为教会的会费。控方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新宗教的教徒是在遭到胁迫的情况下捐献金钱的。

    况且捐献金钱是教徒对教会表示的一种心意,事实上很大宗教组织都有教徒捐献金钱给教会。

    如果这样属于非法敛财,那么基督教就是最早的非法敛财的组织,并且是合法的情况下,这太荒谬了,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至于滥用精神药物,控方提出该项指控纯粹是基于一位证人的片面之词。证人与被告的关系过去是夫妻,证人很明显是因为被告不愿意与其结婚,因此产生怨恨而报复的一种手段。

    没有任何的文件或者记录可以证明,我当事人与精神科药物的购入有关,如果光是听信证人的片面之词就将我当事人定罪,那无容置疑是有失公允的。

    诱惑女教徒,教唆女教徒从事非法买卖活动更是缺乏有力的证据。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女信徒是受到引诱才与我当事人发生关系的,在她们身上几乎找不到强行发生关系的迹象。

    她们没有伤痕,身体上没有遭到侵害;至于从事非法买卖活动纯粹是个人作风问题,与我当事人无关,也没有证据显示,是我当事人指使她

    们从事非法买卖活动,录音文件?没有;

    文书记录?没有;听到一切谈话内容的证人?也没有。所有的指控根本就是无稽之谈,绝对是无中生有的指控!